检察史
 
第二章 申诉检察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作者:YZ    字号:
      

 

第一节 受理申诉

50年代初期 ,上海检察机关即从市民来信来访中受理申诉。1951912月,即受理了16件申诉案,19525件,1953年增至414件。市民戴效五,因从报上看到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对派克公司资方诬害劳方一案提出公诉得到合理解决一案,就来到上海市人民检察署,申诉其子误以反革命罪被逮捕并判处徒刑。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即就其所提出的意见,调卷调查研究,并与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联系,发现其中有许多错误之处,即报请军管会予以处理。

195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将平反的4起错捕、错押和错判的案件,上报给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这4起案件是:1951914,申新九厂女工蔡桃根,因同厂女工被窃80万元(旧人民币),被投票认定是窃犯而被普陀公安分局关押,后移送法院,至1952328才获释放;19509月,妇女第一消费合作社在轧帐时,发现缺米3石,于1026向新成公安分局报案,法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在195123,将担任售米工作的沈秋萍判处徒刑1年零2个月,并追缴食米3石;韦仁记切纸社职工韦仁旭,因在“五反”运动中揭发不法资本家的罪行,被其怀恨,诬告韦为“反革命”,致冤狱7个月;在静安区开设宗友兴土木记的宗有恒,于1951731被以“反革命”罪而被无辜关押9个月,且株连其妻。这些错案改正后,中共上海市政法工作委员会在1954628通报全市的各司法机构、市监委和中共各区区委。

1956年~19574月,处理结案1471件不服判决的申诉。其中改判637件,占45.75%。这些案件中有的属思想落后,有不满言论,被当作造谣破坏处理;有的仅是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并无罪行而作为反革命处理;有的主要事实有出入而判刑过重。这些冤、错、畸重案件,经过检察机关检查督促后引起重视而获得了纠正。

1956年不服判决的申诉信件为1813 件,较1955年增加5倍,1957年的上半年仍持续升高,为5809件,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后至1959年,申诉信件逐年减少。

19611963年申诉信件又有增加,三年中不服逮捕、判刑等申诉有1093件。在这些来信中不仅有正在服刑的在押犯和正在管制、劳教分子,而且也有刑满释放或解除管制、劳教的人员。仅1962年,就有530件。检察机关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这三年共平反纠正76件,驳回无理申诉496件。其中重要的冤案,如川沙县黄小毛杀祖父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川沙县人民检察院,自19588月始,历时4年,反复取证,才否定了原判事实。最后由川沙县人民法院改判无罪释放,恢复名誉,安排工作,并给予安家费300元。

1978年,检察院重新组建恢复后,面临着“文化大革命”留下的大量冤假错案,至19809月,全市共受理近4万次信访。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先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218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文化大革命”时期,1970327因反革命罪,被川沙县公检法军管组判处死刑的马誉椿案。其家属多次向有关单位申诉,均被驳回。197985,又向川沙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查,原认定的马誉椿坚持反动立场、呼喊反动口号,是马在遭到严刑逼供和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发生的,完全系一错案,提请法院纠正。川沙县人民法院于19803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并对其家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安排工作。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19794月,复查平反于1976113被民兵指挥部“以悼念周总理为名聚众闹事”而关押9个多月的陈国风、杨鲁泽一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平反一起王洪文批示的冤狱。此案是由上海电讯器材厂技术人员唐维武在1969年遗失“四线制交换机”外形的胶卷引起。此胶卷的遗失,机器的交办单位解放军通讯兵总部已函复该厂报告,认为“对保密影响不大”,但是1970年的原市委派出工作队不作调查,就以唐维武有窃取无产阶级司令部机密重大嫌疑而直报王洪文。王批示后,上海设立专案,还株连徐镇街道四三三里委治保副主任彭根宝、裁缝巢明淦及唐父唐济楫(系交通大学教授)。三个家庭均受到严重迫害,至19792月,被害人之一巢明淦到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才被复查平反。

在此期间,检察部门克服人手少、时间紧等困难,对“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长期申诉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信访和少数顶住不纠的案件,予以解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平反的一起所谓“青年救国队”错案,原是上海光学仪器厂于1965年“四清”时轰动全行业的一起重大反革命集团案。涉及对象20余人,为首的张宝成等7人,分别被戴上反革命分子的帽子,开除出厂或留厂监督劳动。事后,不少对象向该厂中共党委、仪表局、公安局、报社、直至中共上海市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仅张宝成一人就写了184封申诉信,并二度赴京上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排除原经办人员的阻挠和认为“检察院右倾”的压力,使这些受冤屈者获得彻底平反。

1981年的申诉案件明显减少,但复查难度增大。当年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历史老案占一定比例。这些案件因年代较久,原有材料粗糙,案卷不全,对当时政策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或者是某些政策规定不明确,善后工作难以解决,有关单位常以此拒不接受复查,原经办人亦借故推诿,阻力较大。原老正兴菜馆职工葛永棠民国29(1940)参加定海县中共领导的游击队,同年5月奉队长之命,将汉奸王某处决。1958年黄浦区法院错以“葛参加土匪游击队,受匪区长之命,捕捉枪杀日商船员”之罪,定为反革命,判刑10年。葛多次申诉均未复查。19812月,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发觉此案系明显错案,3次去法院商量,提请复查。终于撤销原判,纠正平反。并在经济上给予补助,享受退休职工待遇。

1982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抓紧清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的上访老户申诉案件的通知》,要求各地的人民检察院认真解决好上访老户的申诉案件。上海检察院机关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采取深入调查研究,把好事实关,弄清案情真相后妥善处理的做法,解决信访老户的申诉案件。交通大学讲师蔡祖宪,1964年因怀疑前妻周某生活作风不正派,对她有过打骂行为。学校领导认为这是阶级斗争新动向,以“反革命阶级报复案”报请公安部门将蔡逮捕。因事实不清,本人不服而未判,关押近5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公检法军管会教育释放。蔡一直不服,多次申诉。公安部门于1974年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蔡继续申诉。1980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之初,也有人认为蔡系地主出身,周是共青团员,先进工作者,蔡对周的打骂具有虐待性质,倾向于维持原结论。经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听取了申诉人的陈述,向原告了解案情的全过程,还找了男女双方组织以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原公安、检察部门的承办人征询意见,一致认为定蔡为“反革命阶级报复”和“虐待罪”是无限上纲,系一错案,应予平反。上海纺机制造二厂工人潘金宝民国35(1946)加入中共,搞地下工作。因曾担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工会理事长、工福会一级干部,1957年由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定为反革命分子,免予起诉。并作出开除出党、行政降职处分。潘一直不服,提出担任敌职是党组织同意的,解放后早作了交代,并未隐瞒。1981年经上海市公安局复查,认为原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从大量案卷材料中寻找线索,反复查证,并找到了地下党当年与潘单线联系接头的同志,证实了潘担任敌职是经过党组织同意的,潘是利用合法身份为党工作。经与上海市纺织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单位联系协商,潘金宝一案于19829月得到纠正,使其蒙受长达24年的冤屈得到洗刷。也有的老案,因政策变化,难以认定性质。检察机关则按照当时政策,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198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老户王耀庭的申诉案便是如此。王原是经过登记批准的百货业居间商,50年代为一些西藏客商销售百货商品,从中得款18000余元。1960年法院以走私罪对王判刑10年。因其不服,又加刑1年。王释放后多次申诉,198111月经原判法院复查,驳回申诉。王仍不服,申诉不息,并去京上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中,感到解决该案的关键在于查明当时有关政策的规定,搞清当时允许居间的百货商品的具体项目。为此,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走访海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照有关工商政策,证明王当时居间的大部分商品是政府允许的,定为走私罪不当,应予否定;有少量虽属走私商品,但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经向法院建议,撤销了原判,并发还当时不该没收的财产5900余元。对于申诉中有过份要求的,则一方面做思想工作,使其不纠缠于经济问题;另一方面则主动关心其家庭生活,使申诉人从心里感到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是为群众着想,是通情达理的而息诉。如是无理取闹、妨碍公务的,则在耐心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靠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上海织针三厂工人许玲妹,因其子1978年被公安局以流氓聚众殴斗、抢赌博台面等行为送劳动教养3年而到处无理申诉,被驳回后,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无理取闹,时而肆意谩骂,时而阻拦汽车,对接待人员的劝说均不理不睬,反而扬言要拦市领导的汽车,并躺在马路上耍无赖。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许的行为已严重妨碍公务,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与公安部门联系后,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许采取了行政拘留的措施。此后,许未敢再来吵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11月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关于查处信访老户的情况报告》,汇报对申诉老户的处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这份《关于查处信访老户的情况》后,非常重视,表示满意,称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于12月将这份报告转发全国各地检察院,使其扩大影响,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1983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案件225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当年就处理了201件,其中纠正平反31件,部分纠错47件,维持原来结论123件。较重要的有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张步顺申诉案。张等人在1974年被新港街道民兵小分队定为“流氓轮奸集团”,实是民兵小分队某些人主观臆断、刑讯逼供所造成的一起假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审阅了当时全部案卷,反复分析研究,先后两次外调,寻找了85人次进行调查,才予以搞清。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同样被列入这个所谓“流氓轮奸集团”的赵某,还与另一起在泰兴县的“流氓轮奸活动”有关,经内查外调,查明这起由同一民兵小分队办的案,也是假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有关的单位,对这两起案件的有关人员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使这些受害青年激动万分。1984年,又主动对可能有冤错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平反47件。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复查有冤错可能的申诉信访21件,纠正平反14件,建议法院改判1件,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历史老案6件,不服公安戴帽、劳教、治安处罚等申诉案5件,不服逮捕的24件,经复查纠错改正3件。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对那些未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也主动进行复查。如“文化大革命”前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原县银行职员黄澍元反革命一案,黄于1958年被定反革命作免予起诉处理,开除公职。黄虽未提出申诉,但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县银行联系复查。经查黄于县中学读书时(1946)曾集体加入三青团,充任二区队七分队队长。此节黄在肃反前已作了交代,并查无罪恶活动,根据肃反政策,不能定为反革命分子,属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原免诉决定。黄对此深受感动。

1985年不服判刑的申诉增加,较上年上升13.9%,在648件的这类申诉中,历史老案占一半以上。原上海玩具厂职工李雅萍,1958年因其夫犯反革命罪被判刑,而被单位领导责令离厂。李事后为摆脱牵连同丈夫离婚,要求回厂工作,但遭到厂方拒绝。此后,李领着两个年幼的孩子,靠帮佣度日。20多年来,李30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申诉,为恢复工作到处奔波。但有关部门认为,李的问题既非错划右派,又不属于“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无法解决。由于申诉无望,李一度曾产生轻生的念头。19855月,李来到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恳求为其主持公道。区人民检察院干部在听取了申诉意见后,认为这起案件虽非检察机关受理的范围,但考虑到申诉人系无辜受到株连,又是申诉无望,故决定受理。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先后7次与有关部门联系,查实当时李未办辞退、离职手续而被强迫离厂的事实。经市玩具公司研究,在198525向李宣布了纠正错误的决定,恢复公职,按退休处理,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至此,一起申诉27年的历史老案,在几个月内得到圆满解决。上海农场76岁的退休职工陈某,1956年因“反革命罪”被判处徒刑7年。申诉后,检察机关经复查认为是错案,提请法院改判,法院审理后宣告无罪。蒙冤30年的陈某衷心感谢党和政府,并制作锦旗、赞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光辉”、“人民正直的卫士”。在1985年平反冤假错案中,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主动纠正一批无人申诉的错案,其中包括革命老人徐特立之女徐守珍的冤案。1955年,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潘汉年因冤狱被捕。接着,当年曾受潘汉年领导的、长期打入日伪机关为中共获取战略情报的一批中共地下党同志相继受到株连,被捕入狱,其中包括徐守珍。1957年,徐被定为特务分子,免予起诉,由单位监督劳动改造,直至1973年病故。1981年,潘汉年案得到平反昭雪,因“潘案”受株连的人员也陆续平反,但徐守珍的错案始终无人申诉。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精神,主动把徐案列入应予复查的范围,及时向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潘案”复查组作了详细汇报,并与徐守珍夫妇生前所在单位中共党委取得联系,进行联合调查,查阅案卷,访问了21位尚然健在的有关老人,证明这是一起错案,予以纠正,撤销了对徐免予起诉的决定,为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徐守珍的女儿徐丹接到母亲冤案的平反决定书后,写信表示感激。《文汇报》、《新民晚报》相继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得知此事后,极为重视。不但听取了汇报,还专门印发了动态信息,以此来推动复查平反检察机关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工作。

1986年,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109名知识分子的案件作了专门的复查,其中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知识分子。对50名原来作错误处理的高级知识分子进行平反纠正。区人民检察院领导还带领控告申诉检察干部上门做好宣传解释和善后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位教授,被定为反革命作免予起诉处理后,全家已去玻利维亚定居。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想方设法把撤销免予起诉处理的决定通知了本人。这位教授来信表示感激,说在台湾的亲友更为高兴。虽身居海外,但永不会忘记自己是中国人,一定要为祖国统一大业贡献余生。

1987年,上海检察机关全面完成复查历史老案的任务。19791987年,共纠正冤错案件1479件,占复查案件的24.98%,当事人中有知识分子264人,原国家干部247人,民主人士、知名人士5人,台、港、澳侨胞9人,原工商业者9人,原大学教授、研究员等高级知识分子6人。妥善地解决好这些人的善后工作,对社会影响很大。随着历史老案复查的完成,申诉大幅下降,1988年和1989年分别为920件与516件。198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复查了15起不服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90年代,申诉继续呈下降趋势,19901995年这6年中,受理申诉最多的一年是1991年,为714件,最少的是1995年,为445件。

1994512,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规定此法将在199511生效施行,国务院同时下达《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随之下达一系列文件准备贯彻。1995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赔偿办公室,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日常工作。是年底开始日常工作。







 

 

1951~1967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审诉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不服判决

不服行政处理

不服治安处罚

合计

自办

转办

1951

9~10月

16

16






1952

5

5



1


1

1953

414

414






1954

417

323

94





1955

432

314

118


558

211

347

1956

2323

1813

510


1720

551

1169

1957





1193

128

1065

1958

1160

568

592





1959

301

186

79

36

354

213

141

1960








1961

137

118

19


161

123

38

1962

587

530

57


310

122

188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719

677

42





说明:

(1)1951、1953、1960年没有控告申诉数据,1963~1966年没有申诉统计数据。

(2)1957年没有收案统计数据,1954、1958、1967年度统计表处理项中分不出控告申诉。




 

 

1979~1989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申诉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不服拘留

不服逮捕

不服免予起诉

不服判决

不服劳教

合计

自办

转有关

部门

直接答复

信访部门

其他业

务部门

1979

13363












1980

7607

1755

308


3788

1756

7162

644


4955

1493

70

1981

4584

447

148

195

2688

1106

4516

307

136

3120

909

44

1982

2939

119

106

221

1575

918

2894

234

27

2318

273

42

1983

2072

151

254

211

1061

395

1990

235

34

1481

229

11

1984

1182

81

174

158

569

200

1185

247

830

98

10

1985

1181

110

72

159

648

192

1211

242

909

43

17

1986

1447

160

89

284

683

231

1321

207

103

947

50

14

1987

1401

100

51

284

771

195

1304

276

72

892

47

17

1988

920

62

30

162

564

102

870

185

55

589

29

12

1989

516

28

29

101

295

63

453

100

33

303

15

2

说明:(1)1979年没有分类统计数据。

 (2)受理数和处理数均系首次来信来访。

 

1990~199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申诉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不服不立案

不服撤案

不服刑事拘留

不服逮捕

不服不批捕

不服不起诉

不服免予起诉

不服判决

不服劳教

不服民事判决

不服行政判决

合计

自办

转其他有关部门

直接答复

存查

控申部门

其他业务部门

1990

709

5

5

13

21

1

3

150

259

118

112

22

867

191

42

447

118

69

1991

714

9

8

26

33

1

15

126

212

110

146

28

861

149

126

431

103

52

1992

550

5

14

16

21

2

7

129

184

32

121

19

1147

136

144

442

384

41

1993

461

3

12

5

12



111

129

12

162

15

1322

105

97

572

487

61

1994

457


5

6

21


2

66

83

23

172

79

1263

56

91

785

284

47

1995

445

4

4

9

20


1

71

103

17

201

15

891

58

106

441

230

56

 

              第二节 复查免予起诉案件

1986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指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研究和部署,先后组织154名干部,对检察机关重建前经办的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6000件历史老案,全面主动地进行复查。这6000件历史老案,免予起诉3281件,占54.7%;不予起诉2719件,占45.3%。至19876月底完成。复查5921(免予起诉3223件,不予起诉2698),占历史老案总数的98.7%。尚有79件因案卷材料查无下落,暂无法复查。经复查,撤销了原免予起诉决定的1142件,不予起诉案件纠正原定性的337件,两者共复查纠正1479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约25%。这些纠正的历史老案,主要是有9种情况:(1)历史上虽有罪行,但罪恶、民愤不大,肃反运动前已经交代清楚,未发现有隐瞒重要情节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可不以反革命分子论处的233件,占15.8%(2)虽有反动身份,但无罪恶或仅有一般罪恶,按肃反政策规定,不应以反革命分子看待的有306件,占20.7%(3)历史上虽有反革命活动,但在解放前思想已转变,确实为革命作过有益的工作;或参加革命工作后,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有特殊功劳,可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的42件,占2.8%(4)属一般政治历史问题,按当时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定罪、定性的298件,占20%(5)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260件,占17.6%(6)原认定的事实无依据或依据不足,不能定罪处理的256件,占17.3%(7)过去已作过结论或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以后未发现有隐瞒或重新犯罪,不应再作处理的47件,占3.2%(8)属起义投诚人员,应按“既往不咎”政策对待的17件,占1.1%(9)其他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应予纠正的20件,占1.4%19879月,被复查纠正的1479名人员中,落实了政策,做好善后工作的达1210人,占81.8%。其中享受离休待遇的48人,办理退休手续的385人,解决城镇户口的38人,增加工资的88人,安排工作的4人,解决住房的6人,得到经济补助的348人。不少当事人激动地向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激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英明政策和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精神,一定要在有生之年发挥余热,为国家尽一份力。检察机关还收到当事人及家属寄的感谢信35件,锦旗1面。

19861995年这10年中,检察机关受理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为数不少,最多的为19861987两年,均为284件,最少的是19941995年,为66件和71件。这些申诉案件中,以贪污、受贿等经济罪案居多。当事人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原因不同,既有片面理解政策法律的,也有无理申诉的。其中有一部分属案件办得不扎实、材料粗糙、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上海电视一厂工艺员许裕民受贿免予起诉一案,某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许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厂散热器加工业务介绍给泰兴接插件厂,以“挂名工资”收受贿赂1800元。许不服,申诉自己所得之款系业余时间为对方提供劳务的合理报酬。经复查,许确曾多次利用假日为对方厂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等。由于原承办人在侦查过程中未作深入查证,以致造成差错。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此应视作正当收入,故于1987年第一季度撤销了原免予起诉决定。有的则是没有把握好犯罪的特征,定性不准。淞南工程队负责人金德良,在承包上海硫酸厂维修工程的合同中,凭经验估价,在预、决算中多估工程款额21100元。所得款额均交集体,私人并未中饱。同时淞南工程队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未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只是在计算中多收了对方2万余元,是经济合同中的不法占有,检察院对其作诈骗案免予起诉处理显属不当。吴淞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撤销了对金的免予起诉决定。对上述免予起诉不当的案件均在198710月以前复查审结。

进入90年代后,更加重视对类似的经济犯罪免予起诉案件申诉的复查。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切实履行内部制约职能,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991年至1992年上半年,对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决定而提出的申诉中,经过复查纠正17人,部分纠正2人。市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副经理张利荣受贿案,免予起诉认定张在19881989两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开普电器公司(信托公司的受贷客户)购得录像机、彩电各1台,从中利用差价受贿3440元。张不服,多次申诉辩解,“不知原价,且发票上注明是‘处理品’”。某区人民检察院原定罪时,没有证据证明张明知价格,却以张客观所得差价定受贿罪而作了免予起诉决定,显属不当,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上海石化总厂绦纶二厂的设备科科员、工程师杨亚芬,受同厂设计院设备室工程师沈鸿魁之托,将无锡县南泉化工设备厂介绍给供应科,承揽非标设备加工业务。事后,收受沈给的业务介绍费5500元。被作受贿罪免予起诉处理,杨不服提出申诉。复查认为:杨是设备科科员,其职务不能影响供应科是否给予无锡南泉厂加工业务,杨受科长委派去南泉厂考察加工能力以及在设备加工后参与验收,没有发现为对方谋利的行为,更没有发现给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构成犯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1992年至1993年第一季度这15个月,对不服免予起诉案件的复查出现了申诉数上升、复查后改变原决定数上升、经济类案件依旧占相当数量、贿赂案改变原决定数多于贪污案等情况。1992年全市不服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共158(其中7日内提出申诉的37),与1991年的107(其中7日内申诉7)相比,上升48%1993年第一季度不服免予起诉提出申诉的60件,与1992年同期21件相比,上升185.9%1992年审结不服免予起诉案改变原决定的共47(包括7日内申诉案13)占审结数51.7%,与1991年改变原决定的31件相比(其中7日内申诉案4),上升51.6%。内有30个是贿赂案(其中7日内申诉的8)17件是贪污案(其中7日内申诉的5)1993年第一季度改变原决定的12件申诉复查案件中,11件是贿赂案,贪污案只有1件。在此期间,免予起诉案件复查后纠正的案件较为典型的有这样几例:上海市合成树脂研究所工业用水技术中心服务部原经理、工程师梁光宇, 1988年给予嘉兴竹林电器厂以业务上、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由此受收5400元。19891月,又接受竹林厂的邀请,在业务交往中,携妻同往广州,其妻费用由竹林厂承担。事后,被以受贿罪作免予起诉处理。申诉复查的结论认为:梁受收的款项,虽有职务因素,但也有技术上的指导、帮助的因素,是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对梁不宜以受贿罪免予起诉。1992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原决定。这类情况同期有7件,占改变数的14.9%。另一例是上海群艺手套厂原厂长沈秀娟,1986年任厂长期间,因人造革手套市场滞销,该厂面临停产,沈组织开发针织手套,接到200多万元的合同,但本厂无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力消化,故沈将业务介绍给了两家正缺乏市场的乡办企业。此项举措为两家乡办企业创了利,也为本厂创造了15万元的利润。但检察机关因沈接受乡办企业的3000元现金而将其定为受贿罪免予起诉。1992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申诉复查中撤销了原决定。象这种合法所得,但未经合法渠道,履行合法手续而获取,而被不当免予起诉处理,经申诉复查撤销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同期有5件,占改变原决定案件数的10.6%

 

 

1986~1995年上海检察机关复查不服不起诉、免予起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数

不服不起诉

不服免予起诉

审查处理

复查结果

合计

自办

转其他

机关

直接

答复

存查

纠正平反

改变原决定

建议复议

维持

原决定

驳回

信访部门

其他业务

部门

1986

284


284

211

140

56

4

6

5

12

50


70

1987

284


284

222

186

23


7

6

8

41


147

1988

162


162

132

115

5


6

6

1

30


87

1989

101


101

80

70

3

1

4

2

2

24


49

1990

153

3

150

147

113

16

2

12

4


5


75

1991

141

15

126

102

81

9

2

8

2


24

1

59

1992

136

7

129

93

66

13

4

10



19


21

1993

111


111

85

64

11

1

8

1


29


34

1994

68

2

66

40

26

8

2

3

1


11


28

1995

72

1

71

48

37

2


1

8


12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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