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史
 
《上海检察志》序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字号:
      

 

(一)

    《上海检察志》问世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编纂的第一部检察志。该志是在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指导下,历时近8年,在王兴、石祝三、倪鸿福检察长以来的历届市检察院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和一批已离退休的、仍在检察岗位的同志努力下,终于编撰完成。全书以翔实、丰富的史料,忠实地再现了当代我国检察制度在上海地区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

《上海检察志》的诞生,填补了我国检察制度历史编纂方面的一个空白。更有意义的是,1995年以前反映我国检察制度在上海地区产生、发展的历史材料,原散见于各类档案文件材料之中,让人无法感觉它较为完整、清晰地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关系,及它的产生、发展在上海地区脉络走向,多为人扼腕叹息,而《上海检察志》完成了这件憾事。自1996年开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每年以《上海检察年鉴》的形式,续记我国检察制度在上海地区的实践情况。

    通过编纂《上海检察志》,让真实的历史再现,一方面告慰曾为我国人民检察事业留下汗水甚至付出鲜血的已作古的人,当今的人没有忘却他们,而且仍在人民检察岗位上工作的同志所做的,正是在他们基础上的连续和创新。另一方面使当今的人从中有所吸取,寻找准检察工作在历史发展中的位置,避免在前进路上的失误和曲折,依法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

    翻开历史上的我国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扉页,既可看到中国五千年文明史长河中我国检察制度端倪初露,也可看到当历史沉重的脚步走到清末后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逐步确立。

    我国当代检察制度是在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西方检察制度被引进我国之前,中国虽然没有建立起当代的检察制度,却早就有了对官吏的司法弹劾制度,即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御史制度。自秦汉建立统一的封建帝国以后,为了维护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将原来的战国时代负责图书秘籍和记录帝王言行的御史,改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从而建立起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同封建君主政体相适应的御史制度。至唐朝,御史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掌管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的纠劾,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

    如果说西欧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封建御史制度作为一种弹劾形式,对当代我国人民检察制度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的话,那么,列宁关于检察制度的理论,作为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创建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为了充分了解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由来和发展,不仅要一般地考察法律制度包括检察制度的历史,而且要更加具体地考察中国的革命法律制度包括检察制度的历史,弄清楚新中国检察制度的革命渊源。这个渊源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检察制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日益发展壮大。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庄严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组成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随即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制定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检察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除中央苏区外,在其他一些革命根据地中,也建立了检察机关。一九三一年,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区别》中规定:革命法庭设公诉处,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的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的罪恶。”川陕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在所属省革命法庭设检察处,代表苏维埃政府对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向法庭提起公诉。抗日战争开始后,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国共合作,一致抗日,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工农苏维埃政权实行向抗日民主政权的转变,各级司法机关也相应地进行了改组。当时中共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在陕甘宁边区以外的其他抗日革命根据地,也建立了检察机构。一九四一年十月十五日公布实施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独立行使检察权。解放战争时期,大规模革命战争的节节胜利,解放区迅速的扩展,建立革命政权,巩固革命成果,成为革命的紧迫任务。在革命政权建设中部分老解放区坚持了原有的检察制度,一些新解放区也开始建立起检察机构。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九日,由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签署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根据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的决议,规定了边区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领导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我国历史的新纪元。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诞生,揭开了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新篇章。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其中交织着成功和失误,前进和后退,以及正面的经验和反面的教训等等。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人民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活动,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伟大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曾一度在“文革”中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在1978年得以重建。重建后的检察机关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依法对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参与平反了十年动乱期间及其以前发生的大量冤、假、错案,保护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发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极大地显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从重从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为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为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服务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与此同时,检察队伍的建设也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不断得到加强。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为依法建院、从严治检提供了法制保障。

    上海地区检察工作的开展,就是在以上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背景下进行的。我们可以从《上海检察志》中对我国当代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窥见一斑。

  

(三)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理论已深入人心,成为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自觉行动。当前,我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已是政通人和、经济繁荣。值此之际修成《上海检察志》,可谓古人所说:盛世修志。

    我们说,修志可以存史,可以资政,可以教化。在我国检察机关暨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重建20周年之际,我们将《上海检察志》敬献给:

    一九六八年以前,为新中国检察事业和为上海检察工作作出贡献的检察战线上的前辈;

    一九七八年以来,为重建人民检察院和在开展上海检察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同志;

    一九九八年以后,仍在上海检察机关工作和新参加上海检察工作的同志;

    始终不愉地支持和关怀上海检察工作开展的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光裕

                        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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