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工作报告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字号: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市奉贤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9次主任会议上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18年以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历史方位,顺应检察制度变革、监督格局重塑、工作转型发展的形势要求,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诉讼活动各环节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主要是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3份,侦查机关立案3件3人,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120份,侦查机关撤案43件44人。

(二)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院加强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的质量把控,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经审查,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39人,不起诉31人。加大对遗漏犯罪分子的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力度,纠正漏捕155人,纠正漏诉61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追捕、追诉涉恶犯罪嫌疑人5人,追加起诉犯罪事实4笔,追加认定犯罪数额人民币2.74万元,尽力配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扣押程序不规范等行为的纠正力度,共向区内外侦查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3份,制发检察建议102份,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以及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院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向区内外审判机关提出刑事抗诉7件11人,向区内外审判机关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并获改判4件。

(四)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监管场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院会同区看守所开展安全防范检查500余次,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12次,对区内外公安机关存在的换押不及时等问题制发书面纠正违法67件。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在押人员黑恶势力犯罪,共谈话20人,向区扫黑办移送违法犯罪举报线索5件。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851人,对552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获采纳530人。深入推进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开展核查27人。大力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案件9件。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参与社区矫正列管宣告291人次,约见监外执行人员谈话42人,制发检察建议、情况通报65份,促进社区矫正执行规范化。

(五)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93件。经审查,就12件虚假诉讼案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12件,法院已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判2件,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回函7件;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件,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5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件,均获回函采纳并整改,促成息诉和解2件。对裁判正确的38件民事行政案件,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努力维护审判权威。

二、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8年以来,我院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不断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探索创新诉讼监督方式,完善诉讼监督机制,提高诉讼监督水平。

(一)强化监督意识,积极转变诉讼监督理念。一是牢固树立依法监督意识。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研究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新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监督意识。二是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在具体诉讼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转变监督理念,认真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注重构建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引导检察人员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司法办案实践中,依托司法办案,对公安、法院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化、立体化监督,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执法问题,通过办理案件实现法律监督。

(二)完善监督机制,优化诉讼监督工作格局。一是进一步优化捕诉监防一体工作机制。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我院按照市检察院工作部署,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突出司法办案职能,实现检察监督的集中化、专门化,形成多元化监督职能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监督工作新格局。改革后,第一、第二、第三检察部分别负责有关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诉讼职能及追捕、追诉、建议直诉、提出抗诉及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等监督职能,同时,第二检察部还负责本院管辖的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监督以及对本院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发现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第四检察部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及强制措施执行活动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以及执行中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公诉等。第五检察部负责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等。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业务衔接关系,完善线索移送、工作协同等配套机制,确保司法办案和监督工作分得开、连得上,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进一步深化监督工作机制。深化派驻区公安分局案审中心检察官办公室建设,制定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细则,规范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和疑难案件捕前协商工作机制,深化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正副检察长共列席区法院审委会6次,面对面讨论案件、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共同研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促进相关疑难复杂案件公正办理。

(三)丰富监督方式,有效提升诉讼监督实效。一是将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检察建议形式进行纠正,对较为严重的诉讼违法行为,则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予以纠正。在严肃纠正侦查、审判机关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建议侦查、审判机关整改执法不规范行为,推动侦查、审判机关主动纠错补漏。二是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工作实现同步监督、监督前置和全程监督。建立“常规案件常态化介入+重大案件实时性介入”机制,常规案件由轮值检察官在每周三下午提前介入,重大、突发案件则由当周轮值检察官负责实时介入,对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三是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在纠正具体案件审理活动违法的同时,对侦查、审判机关执法不当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类案监督意见,帮助建立内部防控制度。如对近三年办理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开展分析,就发现的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不全面导致案件不捕、不诉,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在指出共性问题的同时,从取证方面提出注重搜集认定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注重搜集涉案单位性质的证据、注重搜集财物已经脱离单位控制的证据等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受到侦查机关重视、落实。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我院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仍是当前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刑事诉讼监督线索大部分由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行发现,民事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线索,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数量不多,不利于诉讼监督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调查核实难主要是因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手段和方式比较局限,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相关法律条文比较概括,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程序不够明确,缺乏保障机制,影响监督实效。

二是相关单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与检察机关自身不善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问题并存。总体上,绝大多数监督对象比较理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不是谁比谁强、高人一等、胜人一筹,但确实有部分对象因为考核、干部管理等方面因素,没有真正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或者认为有些法律监督是对执法活动的不理解、不体谅而进行的挑刺、找茬,不太愿意接受监督。与此同时,部分检察人员因为监督工作得罪人、沟通协调过程繁琐,而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不善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仍然存在。

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社会影响力有待加强。针对以往实践中经常出现检察机关发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后,监督对象不予理睬,既不接受不采纳也不回复意见,导致法律监督虚置的现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人员有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义务,以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回复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这种刚性还存在不足问题。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通过人民群众参与法律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渠道,在强化法律监督刚性和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推动难、推进慢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对自身法律监督职能、创新举措、实际成效等的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运用典型案例、可视化呈现等方式扩大宣传效果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政府机关对公益诉讼了解不深、理解不够,需进一步增强宣传的典型性、针对性和覆盖面。

四是检察官开展监督的能力水平和精力投入不够。部分检察官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能力欠缺,综合运用监督手段的办法不多。有的监督意见满足于纠正表面问题和工作瑕疵,缺乏对深层次问题的挖掘和研究,对执法、司法中带有倾向性、典型性的同类问题,监督敏感性、监督质效均有待提升。同时,法律监督队伍中具有全国影响力、同行认同的拔尖型、专家型人才还不够多,熟悉金融、知识产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还显不足。特别是在人均办案量居高不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的情况下,部分检察干警满足于基本办案、满足于案件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对开展法律监督所投入的精力明显不够。

四、下阶段工作安排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奉贤的迫切需要,下阶段,区人民检察院将主动把诉讼监督工作融入到我区经济发展、平安创建、法治奉贤建设大局之中,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为新时代“奉贤美、奉贤强”新高峰、新传奇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守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强化全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意识。坚持法律监督与司法办案两手抓、两手硬,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强弱项、补短板,全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做实做优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努力为奉贤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继续深化检察改革,健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配套机制,推进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意识,加强沟通,理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衔接关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进合力。

三是加强沟通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监督环境。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配合法律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是坚持人才强检,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牢牢把握五个过硬的总要求,全面加强法律监督人才建设和队伍专业化素质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加大教育培训、业务研修力度,深化与执法司法机关联合培训,不断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诉讼监督工作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展现,区人大常委会持续关注、专门听取工作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更是诉讼监督工作实现新发展的重要助力。我院将按照此次会议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为新时代“奉贤美、奉贤强”新高峰、新传奇作出更加突出的检察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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