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过桥”资金惹的祸
发表日期:2017-05-15
银行行长为朋友做担保向私人公司借钱600万,不料借钱人“跑路”。行长为归还欠款,竟伪造购销合同,挪用客户贷款150万元。日前,由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被告人孟良以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行长借钱久不归还
2016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受理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为上海领先网络科技公司,被告为青浦区某银行一支行的行长。公司诉称,孟良于2013年4月向其公司借款150万,直到2016年6月尚未归还,要求归还借款。
公司负责人详细叙述了借款经过:2013年4月初,上海领先网络科技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孟良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150万。4月16日,领先网络公司经理王瑞刚接到银行短信通知,称公司到账150万贷款。但几分钟后,王瑞刚又接到短信,150万资金被划出去了。
当时,经理王瑞刚认为贷款已经办好了,于是通知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上海轩蓝有限公司,贷款已经发放,请注意查收。当天晚上,王瑞刚接到上海轩蓝公司老总的电话,称资金一直没有收到。
王瑞刚感到纳闷,明明贷款已经发放,为何对方没有收到款项呢?他急忙打电话给银行行长孟良,孟良说,贷款已经发放,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业务员章某。
2013年4月17日,王瑞刚到银行询问业务员章某。章某告诉王瑞刚,其遵照孟行长指令,昨天已将领先公司的150万贷款转入了上海顺畅贸易商行。王瑞刚找到行长办公室,孟行长面带难色,告诉王瑞刚,“我遇到了一点难处,暂时借用一下该笔资金,保证在5月30日前归还。”孟行长还写了一张借款150万的欠条。王瑞刚虽然心有不快,但是人在屋檐下,怎么不低头,以后还要向银行借钱,不能与行长搞僵关系。好在行长承诺尽快还款,王瑞芳就答应下来。
但是,3年过去了,孟良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上海领先网络科技公司只好将孟良起诉到法院。
法官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该案并非只是民事借贷关系这么简单,孟良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于是将案件移送青浦区检察院。
600万欠款系“过桥”资金
孟良为什么要挪用这笔公款呢?青浦区检察员旋即展开工作,发现孟良挪用公款的原因为了归还自己为他人担保的巨额欠款。
事情由家具厂老板张新华说起。2010年,张新华在青浦区经营一家家具厂,主要从事办公、会议家具定制。前几年从一家小厂做起,几年间迅速扩张,订单远销东北及广东,员工由最初的十几人扩大到几百人。
张新华在经营家具厂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银行等金融行业的支持。2012年4月,他曾向孟良所在的银行借贷资金600万,周期为一年。该笔资金主要被他用于扩大再生产,修建厂房,更新设备。转眼到了2013年4月,贷款马上就该归还,但是张新华的资金还没有着落。他如坐针毡,急忙找孟行长讨主意。
孟行长看到愁眉苦脸的张新华,沉思了一会,告诉张新华,“我可以帮助你找一家公司短时间拆借一笔资金过渡一下,但是你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张新华马上拍着胸脯说,“那是当然,新贷款下来,必定立马归还。”
第二天,孟行长亲自开车到上海顺畅商行,与该商行的负责人讲明了此行的目的,借款600万帮助朋友的公司“资金过桥”,期限一周。
顺畅商行的老板一看支行行长亲自陪同来拆借资金,且时间不长,焉有不借之理?于是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顺畅商行与张新华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注明担保人是孟良。
然而,看上去板上钉钉的事情也会发生意外。张新华公司新贷款在孟良支行审批通过后,在上一级银行遇到了麻烦。上级银行考虑到在沪部分家具厂已经出现倒闭现象,且张新华还有其他贷款,为了防止不良贷款,上级银行对张新华的贷款没有审批,张新华的贷款计划搁浅了。孟行长也傻了眼,自己做的担保,新贷款批不出,顺畅商行的600万欠款如何归还?
孟行长一个电话接着一个电话催促张新华,张新华倒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孟行长,实在是没有办法,你要不再帮我一个忙,到别的公司帮我调调头寸。”
孟良真是被气得发疯,一个窟窿还没有填上,哪敢再塌什么窟窿?但是,自己被逼上梁山,不帮忙拆借,畅顺公司的老板就要到银行去闹,到时候自己肯定是吃不了兜着走。
更想不到的是,几天后,张新华“人间蒸发”,无论如何联系不到他。畅顺公司的老板找到孟良,要求孟良偿还600元借款。
孟行长无奈,只得出具了一张承诺还款的书面协议,表示由他孟良来归还这笔借款。
孟良静下来考虑对策,他认识一个周老板,曾经向他行贷过款,有些交情,人也比较爽气,也许找他能找到解燃眉之急。
2013年4月10日,周某听说行长借款只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且约定了利息,借给孟行长250万元。一转眼,7天时间过去了,孟行长该还款了。
伪造购销合同挪用客户贷款
领先网络公司在孟行长的银行有700万的授信额度,2013年4月的第一笔放款是150元。当时,孟良被逼得快要发疯,于是就瞄向了领先公司的150万贷款。
领先公司的贷款需要受托支付到与领先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账上,但是顺畅商行与里领先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孟良就想到伪造一份购销合同。
孟良想到领先公司向银行提交过的该公司与黑龙江省一家公司的购销合同,孟良就按照这份合同,把黑龙江省的那家公司换成顺畅商行,改头换面,炮制了一份假合同。
孟行长还将该合同拿给顺畅公司的法人账兴华,让他在虚假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只是资金走账所用。
之后,孟行长就把合同的复印件交给了银行的信贷员章某,并指使章某按照合同复印件上报进行受托支付,上报后先由孟良在系统内进行审核,然后再逐级上报至上级行审核。
但在检察官审查该证据时,该份合同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合同第一页上的公章一大一小,一个是领先公司在空白合同上敲的章,一个是通过扫描合同内容伪造的章;合同最下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地方,既盖了合同专用章,又盖了公章;最明显的一个错误是,把合同甲乙双方搞错,正确是领先是甲方,对方是乙方,而孟良搞成了张冠李戴,包括里面的签字全是孟良本人所签。为了搞一份假的购销合同,孟良费劲了心思,但却搞得错误百出,粗陋不堪,内行人一看就能看明白。就是依据该份粗糙的虚假合同,竟然贷出了150万款,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孟良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律师函,认为孟良没有谋取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构成要件“进行营利活动”。检察官认为,孟良介绍帮助张某从顺畅商行过桥600万用于张某新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约定了利息,其对该笔资金的用途主观上属于明知。孟良挪用领先公司的150万贷款,也是用于帮助张新华偿还600万元的借款,由于该笔借款是用于经营行为,故可以认定孟良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孟良在利用担任银行行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银行日常管理及审核公司贷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应给划给客户的贷款150万,用于盈利活动,已经超过3个月的法定期限,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案发后,孟良主动归还了挪用的款项,并取得谅解。法院遂做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从事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公司企业的老板喜欢与金融工作人员套近乎,目的是便于从银行中贷到自己需要的资金,有些金融工作者处于哥们义气或其他目的,从中牵线搭桥“调寸头”,看似帮人,实则会引火烧身,自身难保。建议金融工作者规范操作,按章办事,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