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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的首起跨省非法经营液化气钢瓶案获判
发表日期:2019-01-21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首起跨省非法经营石油液化气钢瓶案获判,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
5
年至
2
年
6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
2016
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汤某所承包经营的液化气站资质被吊销并禁止在本市境内经营液化气后,为谋取高额利润,继续伙同被告人王某、常某长期用本市某公司钢瓶至江苏某液化气站点充气并运输至青浦某地进行兜售,累计达人民币
8
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