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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1-04-25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整体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检察院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在职检察院干警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在职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原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院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检察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检察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其他违反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担任检察官所任职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的;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为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有案不立: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压案不查: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有罪不究: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五、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三定”清单

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举报电话:12309 (举报受理时间:周一至 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来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办)收

截止日期: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