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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好药师青湖路店)

发表日期:2020-10-29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青检三部建〔2020〕70号

上海好药师青湖药店:

我院在适时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过程中,发现2020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崔某某在上海好药师青湖药店经营过程中,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无任何合格证明材料且部分已经霉变的一次性医用口罩50000个及防颗粒式口罩2批9000个,并在药店内公开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批口罩中已有4万余个销售给附近居民。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一次性医用口罩作为Ⅱ类医疗器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特别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体健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涉案问题口罩回收力度。本案案发后,我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要求你单位回收已销售的涉案问题口罩。由于已销售的涉案问题口罩数量较多且购买口罩的居民较为分散,应继续通过门店等多种渠道回收涉案问题口罩,避免严重后果发生。

二、规范医疗器械、药品的进货渠道。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及网购等渠道购入上述问题口罩,而非通过正规渠道购入。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应从有资质的医药批发公司或厂家进行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确保采购的来源合法及可溯可查。

三、确保医疗器械、药品的产品质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无任何合格证明材料且部分已经霉变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等物,上述涉案问题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产品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在规范进货渠道的基础上,应对所购入的医疗器械、药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管控,确保相关购入的医疗器械、药品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以上建议,望研究落实,并于一个月内将落实和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回函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系电话:021-69726612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