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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超载类危险驾驶案件)

发表日期:2020-10-29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青检二部建〔2020〕251号

 

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我院先后受理了2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超载类型危险驾驶案。其中一起涉案小客车核载8人,实际载客20人,乘客均系本区某物流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另一起涉案小客车核载6人,实际载客12人,乘客基本是返回本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上述小客车均严重超载且均有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情况,旦发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另,其中一辆涉案小客车始发地系河南某县,危险驾驶路途之长,也系本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之最。但更令本院不安的是,该两起案件均涉及新冠疫情爆发后企业复工复产,且又发生在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之际,其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为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本区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我院统计分析了自2019年6月以来审查起诉的7起超载类型危险驾驶案(含前述2起),其特点和折射问题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超载比例极高。涉案小客车均超载100%以上,有2起案件更是超载200%以上。

(二)涉高速公路驾驶情况突出。有3起案件涉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占案件比约43%。

(三)涉劳务中介情况突出。有6起案件涉及劳务中介为企业运送劳务工,占案件比约86%。

(四)涉物流快递企业情况突出。有4起案件涉及为本区物流快递企业运送劳务工,占案件比约57%。

(五)全部系跨行政区域驾驶。有4起案件跨省市驾驶,其中3起案件涉及江苏,1起案件涉及河南。另三起跨区案件则全部涉及松江。

(六)超载车辆均为核载6-8座小客车。该类型小客车即通俗意义上的“面包车”。

(七)超载手段基本一致。都采取拆卸后排座位的方式,提升载客量。

二、折射的问题

(一)劳务中介行业管理存在盲区。劳务中介为降低成本、寻求利润最大化,以单次单车的形式运送劳务工至用工单位,超载人数多,又多涉及在高速公路行驶,一旦发生事故,系恶性事故概率极高。从目前屡发的案件情况看,对劳务中介行业此类行为的监管存在一定盲区。

(二)超载车辆行驶过程存在监管盲区。前述超载案件中,车辆均系从外区甚至是外省驶入我区后被查获,沿途均未被发现。其中的贾某某危险驾驶案涉案人更是驾车从河南一路高速行驶至青浦,途经多个省份,但直至青浦才被查获,途经地职能部门的监管形同虚设。

(三)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职能部门查获超载行为后均不将信息反馈到所涉劳务中介的主管部门,弱化了对该类超载行为源头的打击,导致了部分劳务中介再犯现象频出。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此建议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及时开展专项交通执法整治。重点针对核载6-8座小客车开展专项检查整治,特别是复工复产期间,要严厉打击超载行为,加大对超载的查处力度,确保复工复产与安全生产两不误。

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务中介规范执业整治。加大惩处力度,经核实确有中介公司组织超载的情形,根据不同情节予以惩处,如建立黑名单、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形成跨区、跨部门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针对跨区案件,加强各地职能部门联动配合,建立信息互通、定期通报等机制,确保长效监管。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超载类案件的法制宣传,从用工单位,尤其是我区劳动密集型的物流快递企业,劳务中介公司、主管职能部门等多方面开展,做好警示教育,减少并杜绝超载行为的发生。

综上,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监管,守牢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防线,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20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