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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

发表日期:2020-10-2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花园组,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青浦区**路**路路口西南角,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1,225元的嘉陵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销赃至缪某某处获利人民币2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电动自行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缪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窃得一辆嘉陵牌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电动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25元。

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张倩倩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6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