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

发表日期:2020-10-2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9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235号的劳务中介内饮酒时与一同饮酒的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遂持啤酒瓶砸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段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并持凶器砸伤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的事实。

2.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放射诊断报告、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于案发后验伤及伤势检验情况。

3.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段某某的到案情况。

5.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茹开南

 

_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