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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

发表日期:2020-09-1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运输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昆山市**栋**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2时07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牌号为苏******的重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白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由西向南右转弯,适遇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5271147电动自行车载丁予之沿白石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殷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尚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殷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书、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程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死亡,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悬挂上海5271147号牌电动自行车事故时的平均速度约为18km/h。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苏******的重型厢式货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事故前经过画面中红色标识线的行驶速度约为12km/h;悬挂上海车牌为5271147的电动自行车检测项目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事故前经过画面中红色标识线的行驶速度介于17km/h-21km/h之间。

5.收条、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殷某某仅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后事处理费,尚未取得谅解。

6.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殷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及苏******的重型厢式货车依法登记情况。

7.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殷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检察官助理:范徐雯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