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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发表日期:2020-07-1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7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美团外卖速递员,户籍在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庄街道**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0时1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吴某某在**镇**路**路路口执法时,遇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斑马线上逆向行驶,即拦下被告人陈某某处理其违法行为。后被告人陈某某情绪失控,推倒电动自行车,并把手机砸向地面。当日10时30分,吴某某至警车内进行轮休,被告人陈某某尾随至警车。后吴某某欲至集中休息点休息,被告人陈某某拉扯吴某某警服,不许其离开。在吴某某挣脱后,被告人陈某某一拳打在吴某某脸部。经鉴定,吴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录像、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刘某某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交警吴某某,吴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情况。

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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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816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