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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表日期:2019-11-07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商贸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镇**村,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悬挂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共载12人,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路**路西约3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查,悬挂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6人,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达100%;车辆后排被拆除用于放置小凳子增加载员数。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人魏某某、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孟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载12人,于上述时间、地点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乘客户籍信息、检查载员情况照片证实,被民警查获时,上述车辆载客情况及车辆改装情况。

3.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具有C1车型准驾资格,状态为超分未处理。牌号苏******的小型普通客车已依法登记。

4.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孟某某被民警查获到案的情况。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上述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青

2019年11月5日

 

 

附:

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二)……;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