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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表日期:2019-08-1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号楼**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

辩护人施某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号的小型轿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路**镇**路北约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毫克。

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苏******的小型轿车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带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mL。

3.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准驾车型为B2E,具有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及苏******的小型轿车依法登记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5.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的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上述身份情况。

7.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工作表现突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青

2019年8月5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