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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

发表日期:2019-05-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6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室。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港隆国际大厦环球国际KTV二楼**包房喝酒唱歌期间,因让KTV服务员被害人刘某某喝酒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黄某某持一方形烟灰缸砸刘某某的额头,致其额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打致右前额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谯淑容、严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受伤照片证实,2019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矛盾,后持烟灰缸砸被害人刘某某致其额头受伤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报告、门急诊病历证实,被害人刘某某被打致右前额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

3.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械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敏艳

代理检察员:魏韧思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证据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