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嵇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表日期:2019-03-29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819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农民,户籍在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嵇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嵇某某驾驶号牌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接临时工上班,途经上海市青浦区**路**路西约400米处盈淀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号牌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6人,实际载人数12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被告人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证人吕某某、代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嵇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载12人在上述时间、地点被民警查获。
车内人员身份信息、车辆检查照片证实,被告人嵇某某被民警拦下检查时,车上一共载有12人。
3.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嵇某某具有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其案发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已依法登记,车辆核定载客6人。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嵇某某到案的情况。
5.全国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嵇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花 飞
代理检察员:王媛媛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嵇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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