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表日期:2019-02-2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蒸俞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向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毫克。
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向某某的多次供述、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至上述地点时被民警查获。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被民警带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19毫克。
3.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皖******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向某某具有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其案发时驾驶的小型汽车已依法登记。
4.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向某某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敏艳
代理检察员:王媛媛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