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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

发表日期:2018-12-1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7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原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3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9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单独窜至本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诸光路口北侧**宿舍3号楼209室,采用推门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宿舍床铺上裤子内的现金人民币215元。

2、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单独窜至本市青浦区徐泾镇徐乐路尚茂路口东侧“****集团有限公司”工地213号宿舍,采用拉坏门锁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卿某某放置于宿舍床铺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3、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单独窜至本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民路蟠龙路口西南侧**工地宿舍3栋208室,采用拉坏门锁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鲍某某放于宿舍床铺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确认作案地点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卿某某、鲍某某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上述宿舍内的上述财物分别于上述时间被被告人窃取的事实。

2.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等情况。

3.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金健
代理检察员:王媛媛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