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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

发表日期:2018-11-0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47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明知郭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开设赌场,仍多次提供其位于本区朱家角镇小江村***的住所**,并每场收取人民币200元作为报酬。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四次为陆某某、郭某某开设的赌场提供场地,并每次收取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到案情况。

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洁
代理检察员:  王媛媛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0172****。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