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表日期:2018-08-0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住浙江省三门县**镇**巷**号。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国家会展中心4.1号馆B004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展台工作时,与因合同纠纷前来讨要说法的刘某某、丁某甲发生争执推搡,后被害人丁某乙至现场参与争执,被告人章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手臂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乙因外伤致右尺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证人丁某丙、宋某某、丁某甲、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等人于上述时间地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章某某将被害人打伤的情况。
2.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丁某乙因外伤致右尺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3.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章某某的到案情况。
4. 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云飞
代理检察员:王媛媛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