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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

发表日期:2018-07-1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诉刑诉〔2018〕568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村**号**室,住青浦区**路**弄**号**室。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街**号**室。2009年3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因犯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8年3月2日、2018年3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网络赌球账号、密码并定期结算等方式在其工作的工厂内招揽多名赌客参与网络赌球,从中获取返点牟利。

2、2017年年初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合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按比例获取分成,其中被告人花某某负责招揽赌客、管理网络赌球账号并定期进行结算,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资金进行结算。2017年8月上旬至2017年10月上旬期间,通过花某某管理的网络赌球账号进行投注的金额总计为人民币33万余元。

被告人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项某某、吴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凌某某、周某甲、朱某某、周某乙、李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二名被告人实施上述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的账本、手机、扣押手机内采集的信息光盘证实,案发后民警从花某某处扣押记载网络赌球信息的账本、手机等物,其中包括2017年8月上旬至2017年10月上旬期间其管理的赌球账号统计、结算信息。

3、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健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