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9-04-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青浦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第三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 来信来访举报、提供;
(二) 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举报、提供;
(三) 通过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方式在线举报、提供;
(四) 通过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举报、提供;
(五) 其他有效方式举报、提供。
第四条 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统一由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后将线索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五条 社会公众举报、提供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线索举报、提供人一定的奖励:
(一) 属于本区检察机关管辖;
(二) 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内容有相应的初步证据;
(四)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已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
第六条 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工作由民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须填写《奖励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提供人审批表》,报检察长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七条 奖励分为奖金奖励和荣誉奖励。
奖金奖励数额一般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0元,具体金额根据所举报、提供线索的性质、社会影响和线索价值等因素确定。
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八条 对多人联名举报、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实行一案一奖励;在同一案件中,对提供多次多条线索的举报、提供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对多人先后举报、提供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或对案件办理起主要作用的举报、提供人。其他举报、提供人提供的证据对办理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奖励。
第九条 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奖励费用按照特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从特费中列支。
第十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提供人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金额由院党组审定后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提供线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线索举报、提供过程应当严格保密,检察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保密法规,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院负责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如有相关规定出台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