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史
 
第三章 出庭支持公诉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作者:YZ    字号:
      

 

第一节 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上海的人民检察机构尚未承担出庭支持公诉职责。1956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担负起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29,老闸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凡起诉案件都由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随后,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有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择重大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有的区人民检察院选派检察员出庭,使干部熟悉支持公诉的程序和做法,到第三季度,出庭支持公诉的比例达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54%

195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老闸区等检察院试行基础上,对出庭支持公诉作出规定,要求起诉的案件全部出庭。是年第一季度出庭支持公诉的比例53.4%,第三季度除个别区人民检察院外,做到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1月以后案件增多,出庭率下降,出庭支持公诉率占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30%左右。

19602月,全国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应该出庭的,做到全部出庭。

1961年,全市出庭支持公诉率为33%,卢湾、闸北、长宁、金山、川沙、南汇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出庭率达5090%

1962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条例》,明确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揭露犯罪、震慑敌人、宣传党的政策、动员群众遵守法律、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起着重大作用,应当出庭的案件必须出庭。检察机关接到法院开庭审理通知后,对组织群众参加旁听,开展法纪宣传的公判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对不组织群众旁听的案件,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都出庭;对案情简单、罪行一般、证据齐全、罪犯供认不讳的案件可不出庭。至1963年,出庭支持公诉比例上升到6070%。这一出庭率一直持续至1966年。1967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断。1979年第二季度起,全市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由检察机关全部担负起来。198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上海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801995年上海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统计表

年份

开庭(件)

出庭(件)

年份

开庭(件)

出庭(件)

1980

3604

3423

95

1988

4314

4314

100

1981

3589

3539

98.6

1989

7577

7577

100

1982

3524

3504

99.4

1990

9891

9557

96.6

1983

7100

6921

97.4

1991

8096

8092

99.9

1984

9755

9727

99.7

1992

6941

6928

99.8

1985

4090

4090

100

1993

6337

6337

100

1986

4094

4080

99.6

1994

9300

9272

99.7

1987

3546

3539

99.8

1995

10135

10135

100

 

第二节 支持公诉

五六十年代,检察干部对支持公诉活动尚缺乏经验,工作处于探索阶段。

1956年,老闸区人民检察院试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开庭后,审判员宣布案件的性质、字号、核对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法庭组成人员、被告人诉讼权利。接着,由审判长宣读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并按起诉书指控进行庭审调查,被告人可以申辩,公诉人也可以发问。庭审调查结束后,被告人还可以作最后陈述,公诉人也可以发表意见。之后,审判长宣布退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定期审判。

1962年,出庭中检察员有的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不老实的辩解进行驳斥,最后发表从重从轻的处理意见;有的不宣读起诉书,也不发表处理意见。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检察干部出庭前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充分,说服力不强,无旁听群众参加时发言不够谨慎。

1979年恢复出庭支持公诉后,注意抓好出庭辩论的充分准备,检察干部认真细致地审查材料,熟悉案情和有关的政策、法律,注意边实践,边总结,摸索法庭斗争的规律。当时辩护人或被告提出的辩护论点,有不少是共同性的,强调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由于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流毒影响;强调被告人年轻无知,初次犯罪;强调被告人坦白交代好;强调犯罪行为的后果不严重。对上述情况,本着三个忠实于”(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精神,坚持原则,尊重事实,虚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据理阐明事实真相和有关的法律政策。

1980年,在总结一年出庭支持公诉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加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在出庭前重点核查犯罪的关键情节,特别对技术性作案、杀人、伤害、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熟悉犯罪现场,进行科学鉴定,把情节搞清楚。对被告人辩解的事实和理由,查明是有理还是无理,对于无理狡辩,分清是抵赖事实,还是抵赖罪责,搞准辩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重视被告人提出的反证,认真核实,做到不枉不纵。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互推诿罪责,证人、被害人的证言在庭上发生变化等,防止临时措手不及。认真制作好起诉书和公诉词,列举犯罪事实叙述清楚,弄清证据间的内在联系,相互印证,揭露犯罪。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编制证据索引,根据犯罪情节,分清主次,包括反驳被告可能辩解的证据,逐一列编,以便临场应用。找准庭审中辩论的主要问题,答辩内容精确,切题,运用概念准确,逻辑严谨,论点论据统一,对对方的辩解、论点、论据,作有针对性的辨驳,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揭露犯罪。

19831986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重视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出庭前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重温案卷,吃透案情,防止遗忘;必须结合案件,学习有关法律,把握犯罪基本特征,做到法庭辩论中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针对性地拟写好公诉词,充分揭露犯罪,适时宣传法制;必须认真分析案情和被告人的态度,充分估计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好答辩提纲。庭审调查中,注意掌握被告人的心理活动,对被告人跟随辩护人的提问改变原供词的、为开脱罪责推向客观的、拒不供认又怕从重处罚的等不同情况,注意采用不同形式进行发问,促使被告人打消侥幸抵赖心理,如实供述犯罪。法庭辩论中,抓住重点进行答辩,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力举确凿证据予以答辩;对政策、法律作歪曲解释的要答辩;把犯罪的主观动因归结成客观造成的要答辩;无理要求从轻减轻处理的要答辩。

198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规定》、《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评分标准》,规范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86年,贯彻全国刑事检察业务会议的精神,各级检察院都把出庭支持公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举办出庭支持公诉研讨班和出庭公诉攻关小组,采取课堂研讨和出庭实践、观摩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出庭支持公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攻关,提高起诉干部出庭公诉的应变能力。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庭前对抗辩论或开模拟法庭,从中找到开庭时可能出现的辩护意见和如何答辩的方法,组织了对抗辩论模拟法庭”20多次。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观摩其他检察院出庭,交流出庭公诉经验。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到法院、律师事务所或者邀请审判人员、律师到检察院座谈,找出出庭支持公诉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干部进行业务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政策和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公诉词制作、出庭记录比赛。汇集《出庭公诉经验选编》,推广成功的出庭公诉做法。

198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的试行方案》,组织考核庭,通过互相观摩评议,对出庭支持公诉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加以解决。通过评优活动,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是年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230件控辩双方在认定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方面有较大分歧,经法庭辩论,合议庭采纳公诉人意见的有209件,占90.8%

1989年,在出庭支持公诉中,抓住四类案件,突出支持公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第一类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恶性犯罪案件。在出庭支持公诉中,注意抓住这类案件的本质特征,利用社会影响面广的有利条件,运用公诉的职能,充分地深刻揭露被告人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理直气壮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为社会稳定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对光新路铁路道口骚乱事件的23名罪犯提起公诉时,充分揭露这些罪犯疯狂地引火烧毁列车和警车,殴打执行公务的消防、公安民警,阻挠灭火,致使铁路运输中断40余小时,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大、要案。揭露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宣传肃贪倡廉的方针。对虹口区城建办副主任徐成忠,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姘妇陈某,把9套动迁用房分配给非动迁户,从中受贿11万元大案公诉中,针对徐拒不供认和将主要责任推给陈某的伎俩,起诉部门及时组织力量作了大量补证,拟就了12个方面的答辩提纲。公诉人在法庭上以强有力的证据和辩驳,迫使徐不得不当庭供认自己以房换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类是涉外因素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出庭公诉中,以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为宗旨,既坚决打击和惩处入境进行各类刑事犯罪的外籍人员犯罪活动,又保护外籍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对朱文博故意杀害日本人小林康二案的出庭支持公诉中,针对该案被害人已死亡,无任何直接证据,被告人犯有前科,有一定的反控诉能力,到案后拒不交代,并扬言在法庭上见分晓的特点,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缜密的补侦,将案件的每个间接证据形成锁链体系,完整地再现罪犯杀人、抢劫的全部事实,并分析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把握辩护人的辩护意向。在长达五小时的法庭辩论中,用层层递进方法,结合科学鉴定和逻辑推理,不容置疑地论证了被告人既有作案的条件、动机目的,又采取了猛扼颈部致人死亡和伪造现场等作案手法,彻底揭露了罪犯的罪行,明确提出应依法严惩的意见,令被告人从开始的十分嚣张到不时低头叹息,辩护人亦无言可对。日本领事馆官员旁听后讲:听了庭审和辩论,我们感到公诉人列举的证据是充分的。” 第四类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公诉中,指控揭露犯罪,着重阐明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和本人带来的危害,促使未成年的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客观剖析犯罪原因,立足于教育挽救,实事求是地提出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并指明前途方向,坚定他们真诚悔过、重新做人的决心;启发被告人家长,要求他们负起教育挽救子女的责任。

199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贪污贿赂大要案出庭公诉工作的通知》,提出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巩固侦查工作成果,而且集中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941995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精神,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形势要求,选择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热点行业的犯罪案件141300名经济案犯,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出庭支持公诉中揭露这些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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