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史
 
第一章 审查批捕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作者:YZ    字号:

光绪末年,清政府实施变法建立检察制度后,即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有逮捕、公诉、审判监督等诸项权力。民国时期基本沿用了清律的这些规定。上海地方检察机构于民国元年(1912)建立后,实施刑事诉讼诸项活动情况资料记载不详,据国民政府司法公报记载,在民国3年,上海地方检察厅受理的刑事案件数已达5468件,且结案数为5429件。

50年代上海市人民检察机构创建初期,检察机关尚未承担审查批捕职责。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上海检察机关逐步承担起审查批捕职权,从19554月开始参与由市公安、检察、法院联合组成的审批委员会,担负全市的审查批捕人犯工作;至19566月审批委员会撤销,检察机关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职权。

审查起诉工作也是50年代初期从选择重点案件进行公诉,到逐步扩大公诉范围,发展为成批公诉案件,直至195510月以后全面担负起审查起诉职权。

侦查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始于1956年贯彻中共中央指示,对已经逮捕,但未经人民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法律手续的人犯,补办法律手续。在补办法律手续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中违法的情况,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开展比较早,50年代初期,即已对反革命案件的判决实施审查,发现判决不当的,提请上海市军管会复判。至1955年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后,审判监督工作逐步推开,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向法院提出抗议或提出改判意见。

上述活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均停止。1978年上海检察机关重建后,依照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活动。

1986年初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87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公、检、法、司机关都要成立专门机构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在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现场会,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的起诉部门均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批捕部门也确定专人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至1991年底全市各级检察院全部成立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小组。19913月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上海市第二次少年犯罪起诉工作座谈会,提出在全市逐步建立独立建制未成年刑事检察机构的要求。至1995年,全市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刑事检察科的检察院发展到20个。期间,并制定了相应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各项制度。

60年代起,即注意在办案的同时,通过以案论法教育群众,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预防犯罪。80年代以后,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通过办案,以发出检察建议形式和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形式,在发案单位及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防范和减少犯罪。

第一章 审查批捕

第一节 审查批捕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上海市人民检察机构主要是参与公安机关对逮捕反革命案件的审查。19514月参加市协商委员会反革命审查委员会,审查427集中大逮捕行动案件。1952813配合公安机关在全市统一行动,参与审核决定逮捕制、贩、运毒品要犯501人。

19554月,由市公安、检察、法院联合组成审批委员会,担负全市审查批捕人犯的工作。审批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审查批准逮捕社会上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案件;审核须上报中共上海市委或中央批准的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干部,工商界、文艺界、宗教界知名人士,民主党派成员,起义人员,大、中、小学教职员,外籍人员,华侨、少数民族等10个方面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案件;以及审核须上报市委或中央批准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5个业务组和1个秘书组。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各单位报捕案件后,首先由承办人员审查材料,填写《报捕案件审批意见表》由组长复核后,属于社会上五个方面的案件由主任批决;十个方面的案件由主任签署意见,最后由审批委员会代表市委批决。凡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一律以检察院名义办理法律手续。是年第一季度,全市已建立的检察机构,仅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老闸、杨浦等6个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履行批准逮捕法律手续的案件只占逮捕总人数的16%。第二季度,遵照中共上海市委的指示,由公安、检察、法院抽调干部,组成市、区两级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工作,由检察院履行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在此期间,对反革命与十个方面的案件全部经市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院履行批捕法律手续的案件占逮捕人数的51%。第三季度,水运检察院和其余25个区人民检察院均先后建立,由检察院履行批捕法律手续的占逮捕人数的69%。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38574人,当年审结37082人,其中批准逮捕28521人,占77%。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5724人,占15.4%。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837人,占7.6%。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彭汝昌杀父案件时,发现彭到案后,拒绝在拘留证和审讯笔录上签字,审讯中说公安侦查人员冤枉好人。检察办案人员经补充侦查,查明彭父被杀的当天,彭汝昌在单位上班。第二天回家见父亲被杀,菜刀还在脖子上,便取下菜刀,而留下指纹,彭汝昌杀父罪难以成立。经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不久,将杀害彭汝昌父亲的真正凶手盗窃杀人犯周金林捕获。彭汝昌被无罪释放。

19566月,审批委员会撤销,审查批捕任务全部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案件一般是采取受理、审查与批捕这三个步骤进行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员审查案件时,须填写《审查逮捕意见书》,写明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人审核再送请检察长决定,最后依据检察长的批示,分别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补充侦查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发还公安机关执行。审查案件的方法是抓住审查犯罪材料与掌握政策界限这两个关键。审查犯罪材料即审阅公安机关的报批表,对全案获得初步的概念,审查核对犯罪材料,将报批表上所列的罪行与罪证材料核对,将案卷内的检举材料、坦白材料、调查材料及各种犯罪证据相互核对,如发现材料前后矛盾、情节含糊或有疑问时,进行实地查对,弄清案情。掌握政策界限即根据政策、法律的规定,对全部罪行或部分罪行已经证实,且已够上逮捕条件者,即批准逮捕;对不构成犯罪或犯罪事实轻微,依据政策不应逮捕者,即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不够清楚或证据不够充分者,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年,根据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所规定的方针任务,积极参加肃清反革命和打击其他犯罪分子的斗争。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人犯4886人,审查完毕4851人,其中批准逮捕2589人,占53.37%;不必先逮捕,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21人,占0.43%;不批准逮捕1479人,占30.5%;退回补充侦查762人,占15.7%。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合法、及时的原则,在各级中共党委统一领导下,抽调主要力量,审查和补办了自宪法颁布后未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逮捕的16557名人犯的批捕法律手续。

1957年,最高检察院召开审查批捕业务会议,明确了业务范围。上海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办案为主的工作方针,批捕人犯的数字较上年增加2.6倍,尤其是在反右倾运动以后,批捕案件剧增。912月批准逮捕人犯占全年批捕人犯总数的78%,相当于上年同时期的10倍多。反革命案件的比例也有增加。批准逮捕的现行反革命,除了国外和台湾特务机关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以外,有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组织反革命组织的、反革命分子闹事的等。批准逮捕的历史反革命中,有很多负有血债罪行和罪恶民愤严重而又拒不坦白的分子。111月的社会镇反中批准逮捕历史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罪行的中统、军统和日伪特务分子,罪恶民愤严重而又拒不坦白的分子占80.5%。反革命分子黄佑南,历任国民党军队中将副司令等职,曾逮捕杀害中共武汉市委书记陈华等101名中共党员和进步人士。黄在1949年以后,任民建上海市委委员和上海文史馆秘书的职务。195711月将其逮捕。

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简称三少”)政策,注意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打击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抢劫、纵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对历史的从宽,现行的从严;对一般犯罪从宽,严重犯罪从严;对偶犯从宽,再犯从严。批捕正确率由1958年的95%提高到99%

1960年,贯彻2月全国政法会议规定的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着重打击国外和台湾当局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分子,以及制造谣言、散发反动标语、传单,组织和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偷越国境、叛国投敌、制造事故、破坏工农业生产、进行凶杀、纵火、投毒、投机倒把等犯罪。

1963年,审查批捕强调在承办人认真审查材料、按级负责审核的基础上,深入群众调查访问。是年,检察机关直接深入群众调查访问的案件,约占受理案件的30%左右。对于先行拘留的案件,在批捕以前,还根据需要直接讯问被告人。直接讯问被告人的案件,约占受理案件的60%左右。同时,加强了对案件的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占办案总数的50%左右。

1964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即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除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分子必须及时逮捕以外,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方针,把案件放到群众中去,通过座谈访问,研究处理意见。交群众处理的案件,是在保证社会治安的前提下,不捕对社会治安没有危险,被害人和能够接受的案件。对凶杀、抢劫、纵火、投毒、强奸等对社会治安有很大危害的重大案件,就不能交群众处理。还有涉及国家机密、少年犯、隐私等案件,也不放到群众中处理。是年社会治安趋于稳定,全市批捕人犯大幅度减少。批捕各类人犯1772人,比上年批捕的5098人减少65.24%。在批捕的人犯中,反革命犯占15.3%;普通刑事犯占84.7%。在普通刑事犯中,流氓强奸犯最多,占47.4%;盗窃、诈骗犯占15.4%;凶杀、抢劫、纵火、投毒犯占8.1%;投机倒把、贩卖人口犯占5.3%19651966年,继续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社会治安更趋稳定。批捕人犯进一步下降,分别为904人和844人。

197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重建后,全面担负审查批捕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区、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干部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加强同公安部门的联系,了解拘留人犯的情况,熟悉案情,对发生的大案、要案,参与勘查现场,收集罪证和预审工作,发现证据不足的,及时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坚持专人审查,集体讨论,领导审批的办案制度。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意见书认定的罪行逐项审查,进行三对照 ”(供词之间对照,证词之间对照,证词与供词对照),发现事实、情节不清的,坚持搞清事实真相。黄浦、金山等12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批案件过程中,深入基层查对证据,观察现场和访问群众的案件占审查案件总数的28%。通过调查,进一步弄清案件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特别对证词有矛盾,被告又否认,或犯罪动机目的不明的案件,重点调查,弄清案情,正确处理。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棉27厂青工王金山行凶案时,发现王作案动机不明,经调查,发现王近期有精神失常迹象,其母系亲属有多人患有精神病。经医院鉴定证实王确系患有精神分裂症,决定不予逮捕。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奸淫幼女案时,发现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被告人又坚决否认,经深入调查,查明被害人陈述不实,与公安机关统一认识后,作为错拘释放。6月,办结公安机关在《条例》颁布后先行拘留移送批捕的人犯554人,其中,在3天内作出决定的526人,占95%,超过3天的28人,占5%9月,在杨浦区控江路和卢湾区淮海路分别发生流氓分子寻衅事,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事件。杨浦区控江路流氓分子打砸车辆、摧残侮辱妇女、殴打行人、抢劫财物,持续达10小时,发生刑事案件13起,围观群众千余人,交通严重堵塞。卢湾区流氓分子40余人,手持铁锹、三角刮刀等凶器,在淮海路、瑞金路等12条马路作案17起,被殴打群众20 多人,重伤4人,抢走香烟、衬衫、手表、皮夹等财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群众的极大义愤。杨浦、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派员赶赴现场,参与侦破案件和预审,熟悉案情,及时审查案件。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人,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人。10月,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整顿治安秩序的指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结合实际情况作了研究和部署,并发出通报,要求全体检察干部紧急动员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全市批准逮捕各类人犯583人,比9月批捕的303人增加92.41%。其中宝山、嘉定、崇明、虹口、闸北、南汇、静安、川沙、奉贤、长宁、黄浦、金山等区、县人民检察院,10月批捕人数都超过9月的12倍。在批捕的人犯中,持刀行凶、拦路抢劫、拦路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即有372人,占批捕总数的63.8%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实施后,严格依照两法的规定办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大疑难案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调查核实,领导干部亲自阅卷,集体讨论审批。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三定一包”(即:定人、定任务、定时间,包质量)的办案责任制,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7320人,较两法实施前的19794632人上升1.58倍。其中批准逮捕6285人,不批准逮捕864人,退回补充侦查和公安撤回103人。1981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由承办检察员审查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科()、股讨论,区、县人民检察院报检察长决定;市、分院由处长审核,报主管副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或意见分歧的案件,应提交各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年5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提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重大刑事犯罪。上海检察机关根据这一精神,办案中突出重点,抓大案、抓恶性案件。发生这类案件,有关区、县人民检察院都及时赶到案发现场,参与勘查取证,讯问被告,抓住主要罪行和主要罪证,及时予以批捕。对报捕的重大案件不少是在两天甚至当天内批捕的。据杨浦、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统计,报捕的重大案件在一二天内批捕的分别占52%70%。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骤增、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仍坚持提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以及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等办案制度确保案件质量。

19838月~1986年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协同公安、法院,完成 “严打三个战役。严打的主要对象是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有现行破坏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分子,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严打的第一战役主要打击暴露在面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流氓团伙分子。第二战役深挖犯罪分子,使斗争深入发展。第三战役坚持集中统一行动的前提下,有重点地解决某一时期突出的犯罪。在严打” 斗争中,审查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审阅了公安准备报捕的案件材料12500份,占公安报捕总数的65%左右。在审阅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及时向公安提出,抓紧取证;发现不应逮捕的,建议公安机关不要报捕;发现在政策、法律上有争议的,及时搜集案例,提交联合办公会议讨论,统一政策思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则作好阅卷摘录,为公安机关正式报捕后及时批捕作好准备。3严打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4533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6336人;对不构成犯罪或没有逮捕必要的648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05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严打斗争中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办案制度,保证了案件质量,整个严打统一行动中批捕的案件,起诉率达91.2%;免诉率为5.3%。起诉案件中99.8%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19881995,贯彻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方针同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反窃车反抢劫反盗窃打流窜除六害打流氓整顿夏季治安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开展专项斗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采取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掌握案件信息和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了解情况等方法,加快批捕办案进度。1988年,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治安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和研究社会治安形势,保证批捕工作反应迅速,部署得当,配合主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与上海市公安局办公室、刑事侦察处,治安处等建立了互通情况制度,上海市公安局对上海市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突发性事件,以及对全市治安形势的分析,均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每月定期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各类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每月派人到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摘抄全市发生的重、特大刑案的详情,了解公安机关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专项斗争的打算等,定期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审查批捕统计数据以及协同开展专项斗争的情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采取定员定部门的联系方法,深入到上海市公安局的经保、文保、治安、预审等处了解各业务口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情况和现行大、要案的发、破案情况。并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参与重大刑案现场勘验制度,及时掌握重大恶性案件的侦破情况,做到快捕。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各自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加强与各公安分局的横向联系。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采用分片定员包干,由批捕科干部与公安分局有关科、所、队定人定单位联系;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同级公安机关设有信息中心的特点,与公安机关信息中心定时联络;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治安情况信息员,负责了解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1989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相互联系的通知》和全国刑事检察提前介入、信息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前介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提前介入的重点是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配合专项打击、专项斗争的刑事案件;集中公诉和处理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方法是参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侦查预审和提前阅卷,提前了解案犯犯罪情况,确保从快批捕。

19881992,审查批准逮捕5349名危害铁路安全的车匪路霸。1989年春夏之交,依法逮捕破坏交通、打、砸、抢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199,对光新路铁路道口骚乱事件中的10名案犯及时批准逮捕。19919月开展的反盗窃专项斗争中,一年内批准逮捕盗窃案犯7814人。1994年的打流窜专项斗争中,批捕外来流窜作案人犯6886,批捕犯罪团伙8763350人。

 

19551995年上海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受理

审查终结

退查

撤回

积存

不捕

小计

1955

38574

28521

83.3

5724

16.7

34245

2837


1492

1956

4920

2589

62.8

1534

37.2

4123

762


35

1957

10002

8638

92.5

700

7.5

9338

150

12

502

1958

34748

32487

94.7

1811

5.3

34298

247

88

115

1959

6150

4643

86.4

732

13.6

5375

238

80

457

1960

10227

8029

86

1313

14

9342

377

129

379

1961

5207

3792

81.4

869

18.6

4661

304


242

1962

4416

3479

84.9

621

15.1

4100

104


212

1963

6775

5098

83.6

1000

16.4

6098

432

63

182

1964

2471

1772

87.1

262

12.9

2034

74

33

330

1965

1609

904

63.2

526

36.8

1430

121

43

15

1966

1040

844

91.2

81

8.8

925

16


99

1979

4632

3815

86.3

605

13.7

4420

99

18

95

1980

7320

6285

88

864

12

7149

85

18

68

1981

6639

5826

90

656

10

6482

101

24

32

1982

5035

4251

88.2

568

11.8

4819

137

15

64

1983

22444

19288

89.5

2263

10.5

21551

566

104

223

1984

12308

8005

73.9

2831

26.1

10836

742

179

551

1985

7462

5929

85.8

978

14.2

6907

350

63

142

1986

6625

5179

85.7

864

14.3

6043

399

94

89

1987

5494

4553

89.4

539

10.6

5092

254

55

93

1988

8089

6726

91.6

618

8.4

7344

484

68

193

1989

13380

10933

91.9

965

8.1

11898

1096

85

301

1990

13964

11428

91.8

1021

8.2

12449

1209

188

118

1991

11969

9799

92.8

760

7.2

10559

1098

103

209

1992

10520

8173

91.1

789

9.9

8962

1280

92

186

1993

13340

10860

93.9

700

6.1

11560

1541

87

152

1994

18410

14044

92.7

1112

7.3

15156

2893

126

235

1995

18956

13982

93.2

1013

6.8

14995

3543

195

223

 

第二节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1988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自行侦查案件审查批捕的试行办法》,规定自行侦查部门对需要逮捕的人犯,应当制作《移交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连同装订成册的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刑事检察部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人犯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该试行办法于是年101日起执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逮捕的人犯,均由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批捕。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亦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检察部门审查逮捕。在侦查中,依法需要逮捕人犯时,侦查部门应当制作《逮捕人犯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审查,依法提出是否同意逮捕的意见,并填写《审查逮捕人犯表》,报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以及侦查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由刑事检察部门将《审查逮捕人犯表》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退侦查部门。决定批准逮捕的,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人犯已被拘留,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予以释放。上海市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税务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自行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人犯时,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个暂行规定执行,由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批捕。

 

19891995年上海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批捕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项目

受理

审查终结

退查

撤回

积存

不捕

小计

1989

合计

1224

1115

93.7

75

6.3

1190

23

4

7

贪检

1154

1054

93.9

6.8

6.1

1122

21

4

7

法纪

55

48

90.6

5

9.4

53

2



控申

15

13

86.7

2

13.3

15




1990

合计

1422

1294

93.9

84

6.1

1378

19

19

6

贪检

1304

1185

93.6

81

6.4

1266

16

16

6

法纪

92

84

97.7

2

2.3

86

3

3


控申

26

25

96.2

1

3.8

26




1991

合计

1296

1176

94.5

69

5.5

1245

9

26

16

贪检

1239

1127

94.7

63

5.3

1190

9

25

15

法纪

55

48

90.6

5

9.4

53


1

1

控申

2

1

50

1

50

2




1992

合计

713

633

93

48

7

681

6

18

8

贪检

656

584

93.1

43

6.9

627

6

17

6

法纪

50

43

91.5

4

8.5

47


1

2

控申

7

6

85.7

1

14.3

7




1993

合计

916

843

94.9

45

5.1

888

4

11

13

贪检

847

785

95.4

38

4.6

823

3

10

11

法纪

68

57

89

7

11

64

1

1

2

控申

1

1

100



1




1994

合计

1412

1330

97

41

3

1371

6

23

12

贪检

1277

1206

97

37

3

1243

4

20

10

法纪

135

124

96.9

4

3.1

128

2

3

2

控中










1995

合计

1290

1223

96.5

44

3.5

1267

5

17

1

贪检

1150

1098

97.3

30

2.7

1128

5

16

1

法纪

138

123

89.8

14

10.2

137


1


控申

2

2

1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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