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史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机构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作者:YZ    字号:
      

 

第一节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

民国16(1927)816,国民政府训令自本年101日将各级检察厅一律裁撤,所有原日之检察官暂行配置于各该级法院之内,暂时仍旧行使检察职权,其原设之检察长及监督检察官一并改为各级法院之首席检察官。后改定为111日起实行。上海依令于111裁撤江苏上海地方检察厅。其原有检察官等人员并入上海地方法院,另设办公处。独立行使职务。不久改称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地址在南市车站路。

民国184月,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5人、候补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6人、候补书记官2人、学习书记官1人、其他与上海地方法院合用丁役数人。管辖范围为:受理上海县全县民刑第一审案件并松江、奉贤、南汇、宝山、金山、青浦、川沙、嘉定、崇明、太仓、南通、启东、海门等县初级管辖民刑上诉第二审案件。

民国2212月,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设置书记室、执行组。书记室分理收发、缮写、档案等事项。人员也有增加,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6人、候补检察官5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7人、候补书记官4人、学习书记官1人、录事13人、检验员1人、司法警察30人、另与地方法院合用丁役54人。

民国246月,上海、松江、奉贤、南汇、宝山、金山、青浦、川沙、嘉定、崇明、太仓、南通、启东、海门等14个县的上诉、抗告民刑第二审案件,改由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管辖。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只管辖上海境内的民刑案件。

民国26813淞沪战争爆发,日军侵占上海南市,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办公用房被战火所毁。检察人员有自请留职停薪,有向租界特区法院登记办事。不久被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接收,成为日伪司法机构。

 

第二节 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

民国34(1945)915,国民政府接收了伪上海地方检察署,成立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101,正式对外办公。隶属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地址在上海薛华立路(今建国中路)20号。负责上海市的犯罪侦查、起诉、执行刑罚与勘验等工作。设置记录科(管理与配合检察官侦查、开庭记录等事务)、执行处(管理法院判刑后刑罚执行)、书记室、法医室、指纹室、通译室等。书记室下又分人事、收发、缮写3室及文牍、庶务、出纳、统计4科。书记室由主任书记官负责领导。检察处内配置240多人,有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4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37人、录事50人、人事管理员1人、人事助理员1人、法医师1人、检验员3人、通译2人、司法警长1人、副警长2人、司法警察100人、另有公丁26人。

 

第三节 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

民国34(1945)10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责令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黄亮暂代接收伪上海高等检察署。1015正式成立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地址在上海永嘉路23号。民国351216迁至建国西路25弄楚园办公。隶属最高法院检察处领导和监督。对下管辖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之侦查、起诉等工作。设置书记室、法医室、法警室。书记室下设文牍科、人事室、统计室、会计室。配置:首席检察官1(掌管全处事务),检察官9(负责侦查起诉和执行刑罚等工作)、主任书记官1(承首席检察官之命主办行政事务)、书记官15(配合检察官办案、出庭记录、整理卷宗、开发传票等,有的负责统计、档案、会计等行政工作)、录事28(其中部分代理书记官出庭记录外,一般均从事收发、缮写、档案等具体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员1人、人事助理员1(负责人事事务)、警目3(负责法警事务)、司法警察33(负责拘捕、提押人犯、送达传票和值庭等工作),另有公役10(负责杂务等),计102人。

 

第四节 上海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检察官

民国37(1948)311,上海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成立,庭址设在长阳路147号上海监狱内,直属司法行政部领导。内设首席检察官1(领导和审核检察官侦查、起诉事务),检察官2(负责侦查、起诉案件),另设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法警以及雇员等。下设看守所一所。民国3821,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命令撤销特种刑事法庭。

 

附记() 上海租界检察机构

一、清末民初时期上海租界检察机构

清宣统三年(1911)十一月十一日,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成立检察处。由工部局推荐、领事团委派英国人惠勒驻廨办理一切行政事务,所有办公人员皆由其指挥监督,12名外国人担任检察员,掌理分派案件、指定审理日期、收发文件、保释、会计、保存案卷、民事羁押与女监之管理及其他一切行政事务。检察处下设六处一所一监。六处是总刑事处、洋务案处、华务案处、检察员私人秘书处、交保处、收支处。一所即民事羁押所。一监即女监狱。上述处、所、监的领导均为外国人派充,华人为佐,受洋人指挥。另设华捕10人,办理拘传各票之送达以及民事判决之执行事项。辛亥革命爆发时,法租界内会审公廨华官弃职逃走,法国巡捕闯入公廨接管各处职务,法国领事乘此机会攫取领导权,从此法国租界内民刑案件悉听法籍官吏审判。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租界检察机构

1.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院民国16(1927)11,根据《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院及上诉院,地址在浙江北路191号,隶属江苏省政府。院内未设检察机构和配备检察人员,由原公廨检察处检察员任书记官长。

2.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后改为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

民国19(1930)41,根据《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撤销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成立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其上诉机关为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地址在浙江北路191号七浦路口。

民国2081,公共租界内的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改称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迁威海卫路870号智仁勇女子中学内办公。民国28814,迁北京路临时办公,不久迁回。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候补检察官)4人,(其中1人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办事),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候补书记官1人,法医1人,法医助理1人,录事3人。

3.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

民国19(1930)41,根据《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为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上诉机关。隶属司法行政部领导。地址在浙江北路191号七浦路口。民国26813,迁威海卫路15522号,121,又迁回浙江北路191号。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候补书记官1人,另配翻译官4人,法医2人,司法警察、承发史及庭丁等勤务人员酌量配置。

4.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

民国20(1931)81,根据《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成立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其上诉机关为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地址在上海薛华立路(今建国中路)20号,管辖法租界内民刑案件。内设检察官室和书记官室,书记室下设文牍科、记录科及录事室法警室。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候补书记官1人,录事2人,法医2人。另置法警、公丁等勤杂人员数人。

5.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

民国20(1931)81,根据《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为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上诉机关,隶属司法行政部领导。地址在上海永嘉路23号。受理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上诉案件和分院一审民刑案件。内设检察官室和书记官室。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候补书记官1人,录事2人。另置法警、公丁等勤杂人员数人。

6.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检察官

民国26(1937)813淞沪战争爆发,上海沦陷。为便于上诉,最高法院于民国272月,在上海租界内设立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这是最高法院驻上海的派出机关,配置检察官,专门办理上海租界内不服江苏高等法院第二、三分院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地址在永嘉路23号,民国29118,迁北浙江路191号。民国3012月,日军入侵上海公共租界,该分庭结束。

 

附记() 抗战时期上海日伪检察机构

一、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

民国26(1937)817,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被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接收,成立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地址在南市蓬莱路245号。直隶伪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负责受理上海市华界刑民案件侦查、起诉工作。内设检察官(下设书记官)、书记室(下设缮写、档案、收发)、执行组、法医、检验员、司法警察等。附设看守所。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暂代书记官3人、录事3人。

民国27年伪维新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改为特别市。上海、南汇、奉贤、川沙、嘉定、崇明等县暂归上海特别市管辖,这些县的检察机构亦归汪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领导。

民国313月,汪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6人、候补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6人、候补书记官5人。

二、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浦东分院检察处

民国28(1939)61,正式成立伪江苏上海法院浦东分院检察处。隶属伪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领导,受理浦东地区初级民刑案件,负责侦查起诉工作。管辖浦东看守所,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人、代理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

三、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沪西分院检察处

民国28(1939)1024,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沪西分院检察处正式成立。隶属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领导。受理浦西华界地域初级民刑案件,负责侦查起诉工作。地址在极司非而路(今万航渡路)926号。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3人、雇员3人。

四、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嘉定分院检察处民国29(1940)21,江苏常熟地方法院嘉定分院检察处,奉伪司法行政部之令,改隶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为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嘉定分院检察处。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录事、法警等。同年54又奉令改组为伪嘉定地方法院检察处。

五、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崇明分院检察处

民国29(1940)5月,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崇明分院检察处成立,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代理书记官1人,候补书记官3人,雇员5人。

六、汪伪时期上海租界检察机构

民国29(1940)118,汪伪政府与法国政府达成协议,接管法租界内之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与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成立汪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及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上海公共租界,汪伪政府又接管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区法院检察处与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成立汪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与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

七、汪伪检察制度改制后的检察机构

民国32(1943)5月,汪伪司法行政部转发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扩大检察制度决议,规定自71日起,各级汪伪法院检察处一律改称检察署,首席检察官改称检察长。自71,依令将汪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检察署、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二分署,将汪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检察署、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三分署。成立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嘉定分署(81以后隶属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领导汪伪上海地方法院奉贤分庭、川沙分庭、南汇分庭检察官(上述各分庭检察官均由汪伪特别区公署署长或县长兼任。各分庭于次年10月均告撤销,由县长兼理司法)73081,汪伪政府分别将法租界和公共租界收回,并将上海所有司法机关合并改组,成立汪伪上海地方法院、上海地方检察署、上海高等法院、上海高等检察署。汪伪上海高等检察署地址在永嘉路21812号,后迁至建国西路25弄楚园办公。管辖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嘉定检察分署、松江、南通、崇明地方检察署,海门、启东特别区公署和金山、青浦、川沙、宝山、奉贤、南汇等县检察事务。办理侦查、起诉、抗告案件。内设检察处、侦讯处、书记室。书记室下设记录科、监狱科、统计科、会计科、文牍科、通译室、赃物室、法医室。会计科下设出纳股、庶务股。文牍科下设收发股、保存文卷股。配置检察长1(总管全署及所属检察署暨各县检察事务并监督监狱及看守所事务);首席检察官1(负责该署所受理案件的初核事务);检察官5(负责侦查、公诉、执行刑罚);书记官长1(承检察长之命主办行政事务);书记官、候补书记官23(分别负责记录文牍、监狱、会计、统计、赃物等行政事务);通译1(负责涉外案件的翻译事务);法医1(负责检验等事务);录事18(协助书记官办理记录等行政事务);警卫长1人、警卫7(担任该署警卫事务);另有公役、车夫等23(负责杂务事务),共有伪职82人。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地址在薛华立路(即建国中路)20号,隶属汪伪上海高等检察署领导。管辖全上海的犯罪侦查起诉和执行刑罚。内部设侦讯处(职掌侦查起诉案件)、执行处(职掌判决后刑罚执行等),另在书记长官领导下设书记室,书记室下分文牍、会计、记录、统计四科及赃物、通译、法医三室。各科及赃物室各有主任书记官1人,领导该科室事务。在文牍科下又设保存文件、收发文件、缮状等三股及问讯处及录事室。在会计科下又设庶务股。配置检察长1(总管全署事务);下配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候补检察官15(检察官负责侦查起诉案件和执行刑罚,首席检察官领导审核检察官事务);书记长官1(总管全署行政事务);主任书记官8(分别负责领导各科室书记官事务);书记官、候补书记官44(一部分配合检察官办案、开庭、记录等,另一部分从事文牍、会计、统计等行政事务);录事51(从事缮写文件、庶务等一般行政事务);主任录事1(领导录事事务);通译5(从事案件中翻译事务);法医、检验员3(从事检尸验伤等事务);公役、车夫等39人。附设法警上海队(全称为司法行政部法警上海队,名义上直属汪伪司法行政部领导,实际上由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检察长兼充法警上海队队长进行领导),主要从事执行捕人、提拘押人犯、法庭警卫等事务。

 

 1912年1月~1949年5月上海检察机构检察长、首席检察官表

机构名称

职务

姓名

任职时间

江苏上海地方检察厅

检察长

张象琨

1912.1~1913.1

检察长

陈英

1913.1~1913.8

检察长

蔡光辉

1913.8~1914.2

检察长

汪駉孙

1914.2~1915.2

检察长(代)

刘祖望

1915.1~1915.2

检察长

林炳勋

1915.2

检察长(代)

贺德深

1919.5~1919.8

检察长

梅贻谷

1919.8~1920.7

检察长(代)

江忠章

1920.7~1921.3

检察长

谭辛震

1921.3~1921.5

检察长

王义检

1921.5~1921.9

检察长

郑天锡

1921.9~1921.10

检察长(代)

黄用中

1921.10

检察长

车显承

1923.3~1925.4

检察长

孙绍康

19254~1927.5

检察长(兼)

郑毓秀

1927.5~1927.10

检察长(代)

沈秉谦

1927.10~1927.12

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沈秉谦

1927.12

首席检察官(代)

刘懋初

1930.4~1931.7

首席检察官

刘懋初

1931.7

首席检察官

楼英

1932.10

首席检察官

钟尚斌

1934.12

首席检察官

朱焕彪

1936.7~1936.8

首席检察官(代)

杜葆棋

1937.2

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康焕栋

1939.1~1939.2

首席检察官(代)

彭剑岑

1939.2~1939.5

首席检察官

董永昌

1939.5~1940.7

首席检察官(代)

曹春舫

1940.7~1940.11

首席检察官

曹春舫

1940.11~1941.6

首席检察官(代)

孙昭

1941.6~1941.12

首席检察官

吴宗兴

1941.12~1942.5

首席检察官(代)

王浩

1942.5~1942.7

首席检察官(代)

盛圣休

1942.7~1943.6

首席检察官(代)

马常

1943.6

伪上海高等检察署

检察长

胡贻谷

1943.7~1945.8

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兼)

黄亮

1945.9~1945.10

首席检察官

向哲濬

1945.10~1946.1

首席检察官(代)

杜葆棋

1946.1~1948

首席检察官(代)

张毓泉

1948.11~1949.1

首席检察官

刘少荣

1949.1~1949.5

 

1930年3月~1943年7月上海租界检察机构检察长、首席检察官表

机构名称

职务

姓名

任职时间

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周光觉

1930.3~1932.1

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胡宝麟

1932.1~1932.3

首席检察官

汪祖泽

1932.3~1932.9

首席检察官

向哲濬

1932.9~1941.12

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王振南

1930.3~1935.1

首席检察官

郑铖

1936.8~1941.12

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陈备三

1931.7

首席检察官

乔万选

1935.6~1936.9

首席检察官

孙绍康

1936.9

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

彭望邺

1931.7~1932.1

首席检察官

赵士北

1932.1~1936.8

首席检察官(代)

乔万选

1936.8~1936.9

首席检察官

乔万选

1936.9

伪江苏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代)

张宗儒

1941.12~1943.8

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代)

胡诒谷

1942.2~1943.1

首席检察官

胡诒谷

1943.1~1943

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代)

周达仁

1940.10~1940.11

首席检察官(代)

黄炎

1940.11~1941.1

首席检察官

黄炎

1941.1

首席检察官

夏敬履

?~1942.8

首席检察官(代)

郭怀璞

1942.8~1942.9

首席检察官(代)

沈文杰

1942.9

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

首席检察官(代)

刘肇福

1940.10~1940.12

首席检察官

刘肇福

1940.12

首席检察官(代)

郭怀璞

1942.4~1943.1

首席检察官

郭怀璞

1943.1~1943.3

首席检察官

沈文杰

1943.3

伪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检察署

检察长

张宗儒

1943.7~1943.8

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二分署

检察长(代)

胡诒谷

1943.7~1943.8

伪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检察署

检察长(代)

沈文杰

1943.7~1943.8

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三分署

检察长(兼代)

沈文杰

1943.7~1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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